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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某、上诉人张某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2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刘某、赵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鄂托克旗昊业餐饮有限公司在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及分红账户。异议人乌某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薛某与被告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薛某于2015年3月3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岳某的起诉。
上诉人某有限公司不服喀什市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诉称:上诉人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故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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