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刘某与赵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10-10阅读量:(153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4394号
原告刘某。
被告赵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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