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余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10-10阅读量:(149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一初字第275号
原告:余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琼,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红梅,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海燕,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原告均已预交,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9420元,给原告退还5400元,送达邮寄费2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齐泽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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