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张某、宁某某与宁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10-09阅读量:(1714)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956号
原告张某,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学鸿,天津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宁某。
法定代理人张某(原告宁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学鸿,天津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宁某某,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宁某诉被告宁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宁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宁某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宁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杨力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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