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尤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9-09阅读量:(1314)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初字第1036号
原告尤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包敬立,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曼,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尤某负担。
审判员 刘 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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