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周某某、王某与王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9-10阅读量:(1221)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睢民初字第01103号
原告周某某。
被告王某。
被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李赋宁,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晓亮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郭 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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