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陈某某与陈某某、张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9-10阅读量:(1663)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终字第009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丁斌,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海华,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光辉,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上诉人张某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2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24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丹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 剑
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
代理审判员 田 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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