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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下称原告)与被告刘某某、刘某、刘某、刘某、刘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刘某、刘某、刘某、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以被告已经交付了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为由,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以被告已经交付了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为由,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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