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某有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表于:2015-10-10阅读量:(1971)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功诉保字第12号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号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类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亚婷,天津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昌明,天津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区***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发生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000元或等值财产。案外人张某、解某以张某名下的坐落于河北区××的房产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000元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某名下的坐落于河北区××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劲柏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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