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朱某莉与鲍某火、白某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发表于:2016-05-16阅读量:(2026)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包民一初字第00995号
原告:朱某莉,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蒋晓磊,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某火,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白君,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正在审理原告朱某莉诉被告鲍某火、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总额为415000元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鲍某火、白君总额为415000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程大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阮继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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