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原告屠某诉被告李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10-10阅读量:(145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伽民初字第31号
原告:屠某。
委托代理人:曹恢,新疆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蒋吉祥,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某诉被告李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屠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屠某以相关主要证据收集、举证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屠某负担,由本院退还原告屠某25元。
代理审判员 曹 寅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启倍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