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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申请人日照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湖南省娄底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3)冷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湖南某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某某、田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王喜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原告盛某某不服益阳市某某公路管理局公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某某地产咨询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某某地产咨询策划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以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某某(湖南)机动车玻璃维修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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