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08-24阅读量:(1910)
湖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桃行初字第5号
原告盛某某
委托代理人盛某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市某某公路管理局。地址:某某县桃花江镇建设东路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安邦,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盛某某不服益阳市某某公路管理局公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殷载媛
审 判 员 刘 锋
人民陪审员 肖正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欧阳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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