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杨某某诉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8-24阅读量:(1381)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汨民初字第1636号
原告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
委托代理人江文武,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住所地:汨罗市消防大队前栋办公楼。
负责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君,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廖拥国
人民陪审员 刘玲芬
人民陪审员 钟 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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