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08-24阅读量:(1144)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张中民二初字第8号
原告长沙某某地产咨询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韶山。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稳,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房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张家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某某地产咨询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某某地产咨询策划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以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某某地产咨询策划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某某地产咨询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110元减半收取315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6555元,由原告长沙某某地产咨询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以祥
代理审判员 朱 琳
人民陪审员 屈迎昕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洁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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