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08-20阅读量:(1339)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娄中民一终字第6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娄底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某某街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利军,湖南人和人(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孙晓晖,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某某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某某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居民,现在湘南监狱服刑。
上诉人湖南省娄底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3)冷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判组织不合法,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某某百七十条某某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3)冷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冷水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谟贵
审 判 员 肖卫江
审 判 员 王纲礼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曾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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