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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某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舟曲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某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舟曲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陈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以“愿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陈某某、上诉人张某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2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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