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刘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表于:2015-08-04阅读量:(1487)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滨执二字第31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俊杰,山东众成仁和(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真真,山东众成仁和(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孙某某。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孙某某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2)滨北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高 健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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