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09-15阅读量:(2008)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渭城民初字第00434号
原告袁某某,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袁某,女,汉族,系袁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刘鹏,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第四村民小组。
负责人袁海彦,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吴青薇,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时,原告袁某某于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自主体现,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其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王永清
代审 判员 刘 晨
人民陪审员 何建学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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