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宋某与青某、邓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10-10阅读量:(164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尉民初字第293号
原告宋某,女,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新疆尉犁县人,农民。
被告青某,男,汉族,1961年10月16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县人,农民。
被告邓某,男,汉族,年龄、籍贯不详,农民。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向纪全,新疆纪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诉被告青某、邓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某于201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951元,由被告宋某承担。
审判员 朱 宪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都格加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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