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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石某某已经和好为由提出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蓝某某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浔阳区人民法院(2014)浔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申请人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梁某某、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湛中法民一终字第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欠款经过多次讨要,对方仍然推脱,指望对方主动还款已经明显无望,那么,不管是出于多么好的私人关系或是生意关系都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欠款起诉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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