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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徐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许某某及二审上诉人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哈铁中民商终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陈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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