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杨某某与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8-21阅读量:(1289)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龙民初字第756号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隆平,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远政,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被告贾某某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陈新华
审 判 员 麻 莉
人民陪审员 田开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符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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