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李某某与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8-24阅读量:(1608)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民一初字第04426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
被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唐乐贤
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
人民陪审员 黄建忠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张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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