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8-24阅读量:(1422)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零民初字第738号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首仲,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
被告沈某某。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彭艺玲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唐 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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