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刘某某、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7-31阅读量:(1234)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111号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春琼,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春琼,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某。
被告袁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陈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某某、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左树青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楠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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