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民一初字第04481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阳某某。
委托代理人熊磊,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1494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琼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