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王某某与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表于:2015-07-28阅读量:(1566)
民事裁定书
(2014)清民二初字第106号
原告王某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清水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建忠,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清水县人,包工头,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魏富裕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高强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