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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福建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以需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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