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方某明与汕头市公安局某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表于:2016-08-16阅读量:(1607)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汕阳法行初字第1-01号
原告:方某明,男,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
委托代理人:郭伟涛、吴惠文,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公安局某分局,住所地汕头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马某某,均系该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明诉被告汕头市公安局某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明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方某明负担。
审 判 长 朱淑卿
审 判 员 吕德金
审 判 员 陈晓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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