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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4)馆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冶某诉被告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本院限期原告交纳公告费用,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该项义务,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
原告邱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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