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邱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8-20阅读量:(145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隆民一初字第1440号
原告邱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何刚,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
原告邱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春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陆 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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