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李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7-03阅读量:(1618)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韩玉红,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农民。
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4)馆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4)馆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海山
代理审判员 冯 雪
代理审判员 张增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常新蕊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