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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原审被告吕某某、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2)槐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原告沧州市某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沧州市某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某某模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下称原告)与被告刘某某、刘某、刘某、刘某、刘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刘某、刘某、刘某、刘某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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