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张某某与北京某某图书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04-18阅读量:(1729)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朝民初字第13815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金勇,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和某某,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阁。
被告某某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某某杂志社,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三亚路***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北京某某图书有限公司、某某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杂志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某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赵 刚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晓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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