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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2014)江法民初字第06796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曾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重庆市垫江县,要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桂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宗礼与被告慕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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