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原告吴某与被告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5-29阅读量:(1733)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46号
原告吴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信潮,广东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佩芬,广东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蔡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林利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 陈淡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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