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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某与上诉人余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剑川县人民法院(2014)剑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与被告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山明、徐兴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军刚、被告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栋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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