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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的房子合同是11月19日到期, 并且已支付房租。房东在11月5日将房子又租给了别人,本来我想着与人方便,与房东协商终止协议,在11月7日搬走了,但并没有签任何书面的承诺放弃这12天的房屋使用权。一开始我没要求房东补偿这12天的房租, 但现在房东除了不补偿,还要求我维修正常使用的损坏的东西, 例如马桶水管之类的。我可向房东索赔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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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问
您好,您已支付房租并且租期 未到期可以继续租住房子,房东无权在租期未到的情况下又将房子转租他人,但是你们双方可以协商提前终止合同,退还剩余的部分租金。至于损害的东西需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是租客原因造成那么应当负责维修,如果是属于房东本身固有设施问题则由房东负责维修。如需进一步咨询可以购买我司电话问律师服务:http://www.lihuaya.cn/p/zix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