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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买房子时写了两个人的名字,共同共有,现在想去掉一个名字,对方也同意.以前银行不同意,要求还清全款才可以去.根据民法典物权编406条,是否可以要求银行在不还清全款的情况下去掉一个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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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问
您好,民法典物权编第406条的意思是:房子已经设定了抵押,抵押人也就是产权人仍然可以将房子出售。即设立抵押的房子可以卖,抵押权可以跟着房子走,就是说可以带着抵押权卖。抵押权不影响房产的交易流转,卖房子不需要取得抵押权人同意,但是产权人卖房子时必须通知抵押权人。但是,并没有说明可以变更名字这一具体细节规定,建议可以和银行了解一下,关于这一新规是否有出具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