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劳动人事 - 劳务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发表于:2015-05-21阅读量:(2395)
劳务协议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两者都属于民事合同,但是两者之间其实还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
劳务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没有身份、经济、组织上的从属性;劳动合同主体特定,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
二、劳动支配权和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劳务协议中劳务支配权在提供劳务者,劳动风险责任亦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劳动合同中劳动支配权在用人单位,劳动风险由社会、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承担。
三、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
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等强制性规定。
四、法律关系主体数量不一样
由于劳务协议可以建立一对多的法律关系,所以它的法律主体数量是不一定,而劳动合同关系具有惟一性,我国劳动法尚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
五、雇主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协议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六、法律调整不同
劳务协议关系由民法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七、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及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协议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在协议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八、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协议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劳务协议和劳动和同两者虽然存在差别,但是两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相同性,劳动者选择民事合同时,需要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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