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劳动人事 - 劳动合同约定与制度规定哪个为准
发表于:2013-02-28阅读量:(5284)
2005年,李某与某食品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李某月薪5000元,话费补助每月100元,出差补助每月1000元。2008年,公司为了规范管理,制定了新的规章制度。新制度对公司各项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提高了话费补助标准,将原有的包干出差补助变更为按照实际出差天数计算。如此,李某的工资中,话费补助由原来的100元,涨到200元;因李某当月没有出差,工资中减少了出差补助1000元。李某对公司调整补贴很不满意,要求公司继续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不能自行降低标准。
一、问题提出
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劳动合同约定与制度规定的理解和把握上。劳动合同约定与制度规定的界定和区分,是认识二者的前提。并且通过认识二者,推动对二者性质、效力等方面的对比。
二、概念区分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管理的依据,管理范围为多数员工的一般行为,是管理劳动权利义务的一般标准。
规章制定非儿戏,易法教你这样做 →→
劳动合同形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也是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特殊约定。
范本和注意事项都准备好了,各取所需啦!!!!
《劳动合同范本》
具体区分如下:
|
规章制度 |
劳动合同 |
制定主体 |
通过全体员工 |
缔约双方 |
制定程序 |
领导批示、管理层草拟、职工大会通过 |
协商 |
制定目的 |
管理公司、明确职责分工 |
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 |
适用范围 |
全体员工 |
缔约双方 |
三、分歧
关于劳动合同约定与制度规定的位阶和效力上,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制度规章制定合法合规,涉及多数人利益,不可因为一人不同而破坏制度的“普适性”。并且,劳动者在生产、经营等工作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违反,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此看来,制度规定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约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李某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已经就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及合同的变更及解除等均已作了详细的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再以规章制度的不同来实质变更劳动合同。
四、冲突处理的探析
(一)“特殊优于一般”的法律效力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特殊约定的法律效力高于规章制度的一般规定。因此,在劳动合同约定与规章制度规定出现冲突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特殊约定作为劳资双方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本案中,公司与李某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待遇,包括每月1000元的出差补助,此约定是用人单位对李某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规章制度对出差补助的新规定适用于未与公司就此达成协议的劳动者。为达到统一管理的目的,公司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李某的出差补助标准;也可以通过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出差补助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计发。
(二)“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劳动法制度的整体精神就是围绕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推动人力资源发挥高效作用,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本案中,规章制度是确实具有“普适性”,但不可避免地触及个别人的合法利益的损害。即使规章制度是经过合法程序通过的,也不能因此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员工的利益,劳动合同与规章不同的地方,应当根据更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进行个性处理。如此并不会损害规则的“权威性”,更能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也不违背劳动合同的“承诺意义”。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当了解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区别。规章制度记载的应当是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的事项,只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发挥规章制度的作用,才能更好地在法律的保护下治理公司。
劳动合同与规章问题大合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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