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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下产生的特殊的经济体形式。在民商活动领域大量存在。合伙的高风险和信用连接关系也使得合伙的法律解纷机制变得尤为重要。
股权已经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财富实现手段。若企业的股权设计出现问题,企业的发展必然会受到极大的限制,好的股权结构在设计时,得要预留一部分给将来的新合伙人、投资人和被激励对象。
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有且只有夫妻两人做为股东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俗称“夫妻公司”),其实际控制人有且只有夫或妻中的一人,那么“夫妻公司”能否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激励协议中: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如何协商?保密条款是否需要设置?激励对象收益如何约定?一旦激励对象辞退离职,公司又该采取怎样的措施使得损失减到最小?其中的风险又该如何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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