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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上诉人刘某某、李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2)娄星民一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某某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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