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刘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8-17阅读量:(1386)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聊东民初字第356号
原告刘某,女,居民。
委托代理人赵东升,聊城东昌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某某路某某号。
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某某路某某号楼。
负责人:牛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4元减半收取129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谢润林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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