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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用人单位单方面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行使过失性辞退的权利。
2008年2月1日,王某进入上海某服装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2月1日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再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均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笔者认为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形予以确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负有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续约通知义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以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 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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