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劳动人事 - 遇到“身兼多职”的“超人员工”,企业可以怎么做?
发表于:2012-12-21阅读量:(4043)
苏总公司有个员工小林,这小伙子性格开朗,做事踏实,工作表现非常好。只是有一点很奇怪,不管当天手头的工作是否完成,即使只差一点点,半小时内就能搞掂了,小林也坚决不加班,一到点就走,非常准时。一般情况下,加不加班都是员工个人选择,反正没影响最终的工作成果,苏总也并不介意,只是忍不住好奇。后来才知道,原来小林还有另外一份夜间兼职,每天着急下班,就是为了准点赶过去夜间上班。这么一来,苏总就有些不高兴了,可这小伙子表现的确不错,目前为止都没影响本职工作,也实在不好说什么,但又总觉得跟一颗定时炸弹似的,心里没底。
其实这个问题不难解决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员工可以在外面兼职,但不能影响本职工作,而即使不影响本职工作,企业也可以提出要求不允许员工在外兼职。如果员工坚决不改,企业可以解决劳动合同,而且按规定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另外,为了避免这些麻烦,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中约定员工不得在劳动合同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兼职),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追究员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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