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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保密人员等),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作一定的限制性约定,以此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之一。
员工跳槽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员工只是说一句“我明天不来上班了”就真的不来了!工作也不交接,丢下一堆没头没脑的事甩手就走了,这才是最让人头疼的。 那么,面对这样的员工,公司就真的没有任何办法了吗?
竞业限制作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一种手段,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哪些员工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是否有地域限制?竞业限制期限多长?竞业限制补偿金怎么约定?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企业怎么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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