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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来电说由于政策调整,市政府要进行产业转移集中,集中区有更多的税收优惠,公司要搬迁,个别员工考虑到上班路途、搬家等原因不愿意随迁,公司要怎么操作才能平稳完成搬迁事宜呢?
2008年2月1日,王某进入上海某服装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2月1日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再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均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笔者认为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形予以确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负有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续约通知义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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