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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某与上诉人余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剑川县人民法院(2014)剑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斌和被告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冶某诉被告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本院限期原告交纳公告费用,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该项义务,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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